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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2010 63032022年2月,漳州市应急办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某食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办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漳州某食物有限公司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办理与监督暂行规矩》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气浮池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办理与监督暂行规矩》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矩和《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适用规矩(试行)》相关规矩,漳州市应急办理局给予漳州某食物有限公司责令期限改正,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漳州市应急办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东山县应急办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山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东山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2名氨机房制冷设备运转操作作业人员未获得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矩经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并获得相应资历,上岗作业的。”规矩,参照《福建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矩裁量基准,漳州市应急办理局给予东山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责令期限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